已故的DDS的Gary Strong是IAOMT的活跃成员。 当蒙大拿州牙科委员会追随他宣传“无汞牙科”的广告时,他联系了联邦贸易委员会丹佛办事处。 委员会向他发送了这封信,此后,牙科委员会保持沉默。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丹佛地区办事处

Suite 2900
柯蒂斯街1405号
科罗拉多州丹佛80202-2393
(303) 844-2271

1987 年 6 月 5 日

加里·斯特朗博士
503 Wicks Lane,Suite#2
比林斯,MT 59105

亲爱的斯特朗博士:

这是对您11年1987月XNUMX日打来的电话的回应,您在电话中要求我们就黄页广告中包含的“无汞牙科”这一说法是否具有“欺骗性”提出意见。 我们很高兴有机会为您提供所需的意见。

员工非正式意见仅根据您提供给我们的信息,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根据您提供给我们的信息,是否随函附上广告是否具有欺骗性。 它对蒙大拿州牙科委员会关于牙科广告的规定及其在相关广告中的适用性未发表任何意见。 该意见代表了丹佛地区办事处的观点,该办事处负责监测包括蒙大拿州在内的八个州的欺骗行为。 它不一定代表联邦贸易委员会或任何个人专员的观点。 但是,这种意见是基于委员会过去的执法行动,委员会关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节中的欺骗性广告构成内容的政策声明,与华盛顿工作人员的协商以及根据委员会授权对工作人员的评论。

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如果广告中包含的陈述或遗漏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合理行动,从而损害消费者,则该广告具有欺骗性。 正如该定义所暗示的那样,在根据第5节确定广告是否具有欺骗性时,我们将重点放在特定广告的内容以及对特定广告消费者的影响上。 我们着眼于以下方面:(1)广告包含与事实相反的表述或为了防止表述产生误导而省略了重要的限定信息; (2)陈述或遗漏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的合理行为; (3)陈述或遗漏是“实质性的” –一种涉及对消费者重要的信息,并可能影响其行为或购买决定的信息。 在根据第5条将广告视为具有欺骗性之前,必须对所有这三个问题都做出肯定回答。在委员会于14年1983月XNUMX日向国会发表的声明中,对逐案分析在特定事实情况下的应用进行了更全面的讨论。我们已将其随附的“欺骗性行为或惯例”权限的范围提供给您,以供您参考。

“无汞牙科”一词是可核实事实的陈述。 只要您在实践中不使用汞,该声明仅将这种限制告知消费者,因此是非欺骗性的。  (已强调)  只要声明是真实的,我们没有理由相信消费者会被误导有关所提供的产品。 此外,突出显示传统做法的替代方法对于消费者选择牙医非常有帮助。

最后,我们希望强调,我们对“无汞牙科”一词的结论不应解释为对该实践方法的认可。 我们知道当前有关含汞的汞合金的使用和安全性的争议,但在这个问题上不持任何立场。

再次感谢您有机会就此事向您提供我们的意见。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通过(303)844-2271与我联系。

非常真实的你,

(签名)
导演克劳德·C·怀尔德三世
丹佛地区办事处